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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18-01-01 02:20:25   浏览:11123人   ≡ 官方 ≡ 内部 ≡ 直招
富士康招聘:被人打了,该不该打回去? 5500-75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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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打了,该不该打回去? 近日,江苏昆山街头“反杀”命案成为舆论焦点,“正当防卫”一词也在网络上刷屏。法律界专业人士自发“科普”,但网友们依然争议不断。在工作生活中遭遇人身威胁,到底怎样做才算正当防卫?难道真的像江苏检察院官微转载的文章所说,正当防卫全靠跑? 正当防卫,反杀无罪 8月27日,江苏昆山一桩命案引发全民关注。普通的工薪族于海明在回家路上遇上了驾驶宝马的刘海龙。因为硬闯非机动车道撞上了于海明的自行车,花臂文身、浑身酒气的江湖“龙哥”下车对于海明一顿推搡、拳打脚踢。尽管于海明几乎没有还手,但刘海龙还是不解气地回车上取出一把长刀,多次砍向于海明,没想到手滑失刀。随后,刀被于海明捡起,于对刘海龙进行追砍致其重伤。最终,刘海龙经抢救无效死亡。 大部分网友认为,自行车车主于海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也有网友表示,于海明有过激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一时间网上人人都是“审判者”。9月1日下午,江苏昆山警方发布公告一锤定音:因为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于海明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情急之下抢刀反击,符合特殊防卫要求,认定“昆山砍人案”中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此案件。由此,正当防卫也有了一个重要的案例标尺。 在日常生活中,这样生死攸关的危急时刻不常有,但不少员工会遭遇这样的场景:因为一点小事起了争执,然后骂战升级,不知道是谁先动手,两人扭打在一起,然后被警察或第三方制止。这时,总会有一方会理直气壮地说“是他先动的手,我是正当防卫”,然后得意地等警察给他撑腰。然而,警察往往对这种看似“有理”的辩解无动于衷,处理结果基本上是一视同仁地“各打五十大板”。这种“被人打了不能自卫”的现象让很多人不解,“这难道不算正当防卫吗?” 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因为对方的不法行为,防卫的对象只能针对实施不法行为的人,防卫者的目的必须是防止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所以,两人相互挑衅、约架互殴,不管谁先动手,都不是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如果不熟悉法律法规,在实际“自卫”过程中过犹不及,就有可能把“防卫”变成违法,乃至触刑。 记住五个“不要” 正当防卫有这么多的限制条件,真的碰到坏人施暴、千钧一发的关头,哪还有时间来琢磨这些法条?针对这个问题,记者提醒大家,记好以下“五不要”,同样也能掌握正当防卫的正确姿势。 1、不要先动手。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在对方没有持械的情况下,你提前动手,显然无法证明对方要对你进行不法侵害,正当防卫也就无从谈起。 2、不要起恶念。防卫的目的是保护自己和他人,一旦这个重要基础发生变化,也就丧失了防卫的依据。例如挑拨对方先动手,然后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是动机不纯。 3、不要不停手。如果防卫手段已经让对方无法反抗或者不能继续施暴时,请及时停止任何防卫行为,否则会被认定为不单纯是为了防卫,而是为了伤害。 4、不要乱打人。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施暴者本人,不要对无辜群众下手。 5、不要打太猛。正当防卫要有限度,在制止对方施暴的前提下,尽量降低自己防卫的暴力程度。一般认为,只要防卫的暴力程度不高于施暴者的暴力程度,都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空间。除了针对正在进行中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其他情况下都要考虑防卫的限度问题。例如,对方只是轻微地推搡你,而你却打断了对方的腿,显然就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千言万语总结为一句话:防卫是为了制止而不是加害。对这个原则的理解越深,也就越容易掌握正当防卫的方法。当危险降临之时,人人都有正当自卫的权利。 面对不法侵害,防卫行为无论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有其正当性。然而,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重要法律制度是如何适用的呢?让我们通过影响巨大的“于欢案”来了解相关法规。 案情简介 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某在山东省冠县工业园区经营公司,于欢系该公司员工。2016年4月14日,因债务纠纷,杜某等人到公司讨债,用污秽言语辱骂苏某、于欢及其家人。杜某将烟头弹到苏某胸前衣服上,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某等人左右转动身体,穿好裤子后,又脱下于欢的鞋让苏某闻,被苏某打掉。其他讨债人员揪抓于欢头发或按压于欢肩部不准其起身。公司员工刘某打电话报警后,民警朱某带领辅警宋某、郭某到达公司了解情况,苏某和于欢指认杜某殴打于欢,杜某等人否认并称系讨债。朱某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于欢、苏某想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杜某等人卡住于欢颈部,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持单刃尖刀,警告杜某等人不要靠近。杜某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于欢遂捅刺杜某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某胸部、严某腹部、郭某背部各一刀。辅警闻声返回接待室。经辅警连续责令,于欢交出尖刀。杜某等四人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次日,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严某、郭某的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于欢及部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附带民事上诉,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撤销原判刑事部分,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律师分析 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于欢是在人身自由受到违法侵害、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具有防卫性,但其连续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且其中一人系背后捅伤,故应当认定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上所述,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亡后果,减轻处罚依法应当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鉴于于欢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欢之母的严重过错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于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遂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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